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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系列普法(十一)——物权编 第二百三十条:继承的房产,没办证前都不属于我吗?

2021-07-20 10:58     来源: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万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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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国法学会“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21﹞52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展公众号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关于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规定。

老董生前把一套闲置的房屋借给好友老李居住。老董去世后留下一份遗嘱,由小董继承该套房屋,于是小董要求老李搬出尽快搬离。然而,老李却拒绝了小董的要求,他说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写的是老董的名字,小董在没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之前没有权利以房主的身份要求他搬走。你们觉得老李说的有道理吗?其实老李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在老董去世时,即继承开始的时候,小董就取得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小董有权利要求老李返还房屋。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小董要将这套房屋出卖或抵押,那么他仍然需要及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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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关于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规定。

老董生前把一套闲置的房屋借给好友老李居住。老董去世后留下一份遗嘱,由小董继承该套房屋,于是小董要求老李搬出尽快搬离。然而,老李却拒绝了小董的要求,他说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写的是老董的名字,小董在没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之前没有权利以房主的身份要求他搬走。你们觉得老李说的有道理吗?其实老李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在老董去世时,即继承开始的时候,小董就取得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小董有权利要求老李返还房屋。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小董要将这套房屋出卖或抵押,那么他仍然需要及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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