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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 加大探索力度

2026-02-13 19:34     来源: 国家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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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欧阳日辉

数据交易所(中心)是我国首创,在孵化产品服务、合规保障、标准建设、生态培育、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积极探索,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数据交易所(中心)与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并列为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引导三类机构按照不同功能定位差异化发展,各展所长,繁荣数据市场生态。当前,数据交易所(中心)正处于向“市场创新驱动”转变的关键时期,必须明确功能定位,提升数据流通全链条服务能力,成为建设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力量。

一、正确认识数据交易所(中心)的功能和定位

数据交易所(中心)作为承载数据确权、登记、撮合、流通等功能的重要组织形态,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启蒙者与探索者的角色。当前,数据交易所(中心)仍面临功能定位模糊等多重结构性问题。《意见》明确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功能定位,“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强化综合服务功能”。

《意见》肯定并持续推动数据交易所(中心)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数据交易所(中心)凭借对市场需求的经验积累,可为数据产品提供场景化价值锚定和数据产品开发创新服务。一方面,研究需求方的应用场景,明确产品需覆盖的功能、数据维度、更新频率等内容,使供需匹配更加精准。另一方面,为供给方提供产品形态优化建议,通过搭建测试环境,邀请需求方提前试用产品,收集反馈意见并协助供给方迭代优化,确保产品落地即能解决实际问题。

《意见》提出探索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这是数据交易所(中心)的重要功能。一方面,数据交易所(中心)引领数据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创新,不断完善数据流通交易等方面的规则体系,积极参与数据产品描述、数据产品质量评价等标准规范研制,推动数据流通交易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数据交易所(中心)可以创新数据资产估值、定价和成本收益计量方法,完善交易主体、数据来源、加工利用等标准。此外,数据交易所(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合规审查与存证规则,对所有交易活动、数据访问和处理行为进行记录。

《意见》要求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功能,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功能。数据交易所(中心)出现并承担市场中介的角色,其存在既有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理由,也有数据安全和治理上的必然性。单一的撮合交易模式已难以满足产业发展的深层次需求和数据交易所(中心)的盈利需求,必须探索多样化的发展路径。当下,数据交易所(中心)必须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数据汇聚和治理、合规审核、安全保障、资金结算、纠纷调解等专业服务,以及项目对接、高质量数据集、模型训练等多元化服务,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意见》要求数据交易所(中心)构建全链条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体系,提升高质量数据集等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针对当前数据交易成本高,数据交易所(中心)需着力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全链条服务体系。一方面,数据交易所(中心)应不断完善标准化交易规则体系,有效降低风控与交易信任的制度性成本;另一方面,加快建设功能完善、安全可靠、便捷易用的交易平台,大幅降低数据泄露风险成本、搜寻和匹配成本等。总之,数据交易所(中心)应不断优化功能定位,以适配数据市场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并推动功能升级,进而持续推动数据要素配置效率的提升。

二、加快数据交易所(中心)服务能力提升步伐

历史表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的跳跃式、突破式发展,往往能够解决当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市场机制逐步在要素市场发展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目前,数据交易所(中心)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数据交易规模还不大。尚不能证明是成功的数据交易创新模式。数据交易所(中心)要成为成功的探索者,必须加紧修炼内功,加速提升服务能力,构建更具适应性和引领性的流通服务体系。

《意见》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积极创新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并指明了创新的方向:一是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二是面向行业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三是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数据价值实现新路径,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积极推进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唯有不断创新,数据交易所(中心)才能成为以数据价值化路径探索为突破的探索者。

《意见》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提升服务各类主体数据采购的能力。数据交易所(中心)在培养“数据有价”的市场意识,激发“供数”“买数”“用数”的市场活力等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数据交易所(中心)以活跃数据流通交易为核心目标,围绕数据的汇聚、登记、加工、评估、定价、交易和交付等关键环节,系统性地组织和引导市场运行。一方面,完善数据产品服务价格发现机制,强化市场机制对供需结构的调节作用,有效激发经营主体的供数意愿,加快丰富数据资源和交易品类。另一方面,通过优化撮合机制、创新服务模式、拓展典型应用场景等手段,降低全社会的用数门槛和成本,提升资源配置能力和交易效率。《意见》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所(中心)开展交易,政府和央国企应带头采购数据,以提升交易活跃度。

《意见》支持有条件的数据交易所(中心)建设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交易所(中心)要抓住机遇,适度超前建设数据流通、应用、运营和安全保障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跨域互通、安全可信的数据基础设施,促进各类数据交易所(中心)、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交易所(中心)还可以在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方面积极作为,支撑跨区域、跨平台、跨可信数据空间的数据资源共享与可信交易,实现数据交易信息跨平台核验,促进数据跨主体跨领域融合利用。

《意见》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披露数据交易价格信息。数据交易所(中心)应以提升交易效率与促进价格发现为导向,着力构建系统化、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一方面,围绕数据产品的基本属性、处理方式、合规性说明、使用限制等关键要素,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在交易决策中拥有充分的信息支撑。另一方面,通过披露典型案例与具体应用场景,增强市场经营主体对数据价值的认知,激发其积极参与数据流通交易的意愿。

三、推动数据交易所(中心)持续探索

数据交易所(中心)未来要继续承担探索者的重任,夯实基础性功能、拓展综合性服务功能,全面发力,着力破解安全、合规、高效“不可能”三角问题,与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和数据商形成竞合发展格局,在繁荣数据市场生态中做出更大贡献。

《意见》要求加强数据交易所(中心)管理,统筹优化布局,严控数量,适时开展整合优化。数据交易所(中心)亟须走向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部分数据交易所(中心)承担统一规则、强化统筹、促进协同的职责,其他交易机构则需聚焦强化服务、培育生态。不宜再新建数据交易所(中心),已有的数据交易所(中心)可以通过东西协作、建立服务基地等方式开展业务。通过市场化方式,逐步合并和关停一些经营不善的机构。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创新试错容错机制,鼓励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创新探索。数据交易所(中心)可以探索在人工智能等新领域建立产业沙盒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用数企业和供数企业在“闭环空间”内测试新型数据产品、服务、交易模式和交付机制,以及数据流通利用新模式,待验证合规后再推向市场。

《意见》支持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当前,部分数据交易所(中心)积极探索数据保险、数据信托、作价入股等创新应用路径,拓展数据要素的资产化途径。数据交易所(中心)还可以积极探索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流通、使用中实现数据价值的创造和提升,平衡各方利益。

《意见》强化数据安全保障,要求牢牢守住数据安全底线,把安全合规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数据交易所(中心)需要系统建立覆盖交易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机制,实施覆盖交易主体与交易标的的双重审核机制,从源头上确保仅有合规且高质量的数据产品才能进入交易所流通交易。数据交易所(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以安全合规为底线的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和合规体系,不断完善登记、交易、结算、交付全过程的数据流通交易溯源机制,持续优化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流通交易服务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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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所(中心)是我国首创,在孵化产品服务、合规保障、标准建设、生态培育、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积极探索,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数据交易所(中心)与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并列为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引导三类机构按照不同功能定位差异化发展,各展所长,繁荣数据市场生态。当前,数据交易所(中心)正处于向“市场创新驱动”转变的关键时期,必须明确功能定位,提升数据流通全链条服务能力,成为建设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力量。

一、正确认识数据交易所(中心)的功能和定位

数据交易所(中心)作为承载数据确权、登记、撮合、流通等功能的重要组织形态,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启蒙者与探索者的角色。当前,数据交易所(中心)仍面临功能定位模糊等多重结构性问题。《意见》明确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功能定位,“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强化综合服务功能”。

《意见》肯定并持续推动数据交易所(中心)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数据交易所(中心)凭借对市场需求的经验积累,可为数据产品提供场景化价值锚定和数据产品开发创新服务。一方面,研究需求方的应用场景,明确产品需覆盖的功能、数据维度、更新频率等内容,使供需匹配更加精准。另一方面,为供给方提供产品形态优化建议,通过搭建测试环境,邀请需求方提前试用产品,收集反馈意见并协助供给方迭代优化,确保产品落地即能解决实际问题。

《意见》提出探索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这是数据交易所(中心)的重要功能。一方面,数据交易所(中心)引领数据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创新,不断完善数据流通交易等方面的规则体系,积极参与数据产品描述、数据产品质量评价等标准规范研制,推动数据流通交易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数据交易所(中心)可以创新数据资产估值、定价和成本收益计量方法,完善交易主体、数据来源、加工利用等标准。此外,数据交易所(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合规审查与存证规则,对所有交易活动、数据访问和处理行为进行记录。

《意见》要求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功能,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功能。数据交易所(中心)出现并承担市场中介的角色,其存在既有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理由,也有数据安全和治理上的必然性。单一的撮合交易模式已难以满足产业发展的深层次需求和数据交易所(中心)的盈利需求,必须探索多样化的发展路径。当下,数据交易所(中心)必须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数据汇聚和治理、合规审核、安全保障、资金结算、纠纷调解等专业服务,以及项目对接、高质量数据集、模型训练等多元化服务,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意见》要求数据交易所(中心)构建全链条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体系,提升高质量数据集等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针对当前数据交易成本高,数据交易所(中心)需着力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全链条服务体系。一方面,数据交易所(中心)应不断完善标准化交易规则体系,有效降低风控与交易信任的制度性成本;另一方面,加快建设功能完善、安全可靠、便捷易用的交易平台,大幅降低数据泄露风险成本、搜寻和匹配成本等。总之,数据交易所(中心)应不断优化功能定位,以适配数据市场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并推动功能升级,进而持续推动数据要素配置效率的提升。

二、加快数据交易所(中心)服务能力提升步伐

历史表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的跳跃式、突破式发展,往往能够解决当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市场机制逐步在要素市场发展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目前,数据交易所(中心)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数据交易规模还不大。尚不能证明是成功的数据交易创新模式。数据交易所(中心)要成为成功的探索者,必须加紧修炼内功,加速提升服务能力,构建更具适应性和引领性的流通服务体系。

《意见》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积极创新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并指明了创新的方向:一是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二是面向行业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三是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数据价值实现新路径,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积极推进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唯有不断创新,数据交易所(中心)才能成为以数据价值化路径探索为突破的探索者。

《意见》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提升服务各类主体数据采购的能力。数据交易所(中心)在培养“数据有价”的市场意识,激发“供数”“买数”“用数”的市场活力等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数据交易所(中心)以活跃数据流通交易为核心目标,围绕数据的汇聚、登记、加工、评估、定价、交易和交付等关键环节,系统性地组织和引导市场运行。一方面,完善数据产品服务价格发现机制,强化市场机制对供需结构的调节作用,有效激发经营主体的供数意愿,加快丰富数据资源和交易品类。另一方面,通过优化撮合机制、创新服务模式、拓展典型应用场景等手段,降低全社会的用数门槛和成本,提升资源配置能力和交易效率。《意见》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所(中心)开展交易,政府和央国企应带头采购数据,以提升交易活跃度。

《意见》支持有条件的数据交易所(中心)建设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交易所(中心)要抓住机遇,适度超前建设数据流通、应用、运营和安全保障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跨域互通、安全可信的数据基础设施,促进各类数据交易所(中心)、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交易所(中心)还可以在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方面积极作为,支撑跨区域、跨平台、跨可信数据空间的数据资源共享与可信交易,实现数据交易信息跨平台核验,促进数据跨主体跨领域融合利用。

《意见》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披露数据交易价格信息。数据交易所(中心)应以提升交易效率与促进价格发现为导向,着力构建系统化、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一方面,围绕数据产品的基本属性、处理方式、合规性说明、使用限制等关键要素,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在交易决策中拥有充分的信息支撑。另一方面,通过披露典型案例与具体应用场景,增强市场经营主体对数据价值的认知,激发其积极参与数据流通交易的意愿。

三、推动数据交易所(中心)持续探索

数据交易所(中心)未来要继续承担探索者的重任,夯实基础性功能、拓展综合性服务功能,全面发力,着力破解安全、合规、高效“不可能”三角问题,与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和数据商形成竞合发展格局,在繁荣数据市场生态中做出更大贡献。

《意见》要求加强数据交易所(中心)管理,统筹优化布局,严控数量,适时开展整合优化。数据交易所(中心)亟须走向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部分数据交易所(中心)承担统一规则、强化统筹、促进协同的职责,其他交易机构则需聚焦强化服务、培育生态。不宜再新建数据交易所(中心),已有的数据交易所(中心)可以通过东西协作、建立服务基地等方式开展业务。通过市场化方式,逐步合并和关停一些经营不善的机构。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创新试错容错机制,鼓励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创新探索。数据交易所(中心)可以探索在人工智能等新领域建立产业沙盒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用数企业和供数企业在“闭环空间”内测试新型数据产品、服务、交易模式和交付机制,以及数据流通利用新模式,待验证合规后再推向市场。

《意见》支持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当前,部分数据交易所(中心)积极探索数据保险、数据信托、作价入股等创新应用路径,拓展数据要素的资产化途径。数据交易所(中心)还可以积极探索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流通、使用中实现数据价值的创造和提升,平衡各方利益。

《意见》强化数据安全保障,要求牢牢守住数据安全底线,把安全合规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数据交易所(中心)需要系统建立覆盖交易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机制,实施覆盖交易主体与交易标的的双重审核机制,从源头上确保仅有合规且高质量的数据产品才能进入交易所流通交易。数据交易所(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以安全合规为底线的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和合规体系,不断完善登记、交易、结算、交付全过程的数据流通交易溯源机制,持续优化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流通交易服务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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