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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8号)

2021-01-28 15:1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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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审核、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各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需要调整的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提出意见。

市级、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本级人民政府调整、公布。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市县审改部门)是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审核上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不得按行政许可实施。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事项名称、主管行政机关、审批部门和层级、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区统一规范。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部门公布的事项名称、主管行政机关、审批部门和层级、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应当保持相对一致。已推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审批部门按实际情况公布。

第七条  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市县审改部门、自治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公布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各级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

第八条  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是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平台,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管理。

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在一体化平台上调整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编制实施清单。

第九条  一体化平台中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主管行政机关、审批部门和层级、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原则上应与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保持一致。一体化平台可根据平台功能增加或细化事项编码、设定依据、承诺办结时限等要素和内容。

使用行业系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未统一到一体化平台的行业平台,由主管行政机关参照一体化平台管理。

第十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向一体化平台统一推送的事项,各级审批部门应结合我区实际,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职责完成认领。认领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与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名称不一致时,由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并商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司法厅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施行之前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设定并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台具体落实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部门和层级、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和层级的,应当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意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等内容的,应当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调整意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市县审改部门应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调整。

第十五条  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后,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自治区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时限停止实施相关审批行为。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在行政许可事项停止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整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由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办理;满1年不再继续实施的,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应在实施满1年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意见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并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实施、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45热线等途径,对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全区各级审改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编制、调整、公布和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工作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4日印发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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