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数字化发展工作。负责统筹自治区相关机构的信息化、数字化领域有关项目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大数据发展、数字广西建设、政务服务、政务公开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二)负责起草“放管服”相关改革、大数据发展、数字广西建设、政务服务、政务公开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大数据发展、数字广西发展战略规划,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设施、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快大数据发展、数字广西建设的意见建议。
(四)负责拟订自治区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自治区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数字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推进电子政务网络、数据资源安全体系建设。负责协调通信基础设施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建设。
(六)负责统筹全区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应用,政务数据的汇聚、共享。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社会数据的汇聚、共享,统筹推进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开放、应用。
(七)负责统筹数字政府建设。负责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公共应用平台和公共支撑平台建设,负责数字政府建设和政务服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的推进、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区政府网站、政府热线的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综合分析等工作。
(八)负责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协调推进大数据与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协调业务主管部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创新融合。负责全区数字经济运行分析。
(九)负责统筹数字社会建设。协调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社会民生深度融合。协调推进数字城市、数字乡村、数字信用、数字文化、数字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协调推动数字民生服务市场化发展。
(十)负责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管理。协调重大项目实施建设。负责信息化、数字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协调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管理等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审核并督促落实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十二)负责对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对自治区各部门实施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综合协调监督。负责指导、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及奖惩。
(十三)负责统筹大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及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策划等工作。负责办公信息化建设管理。
发展规划与财务处:负责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大数据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研究拟订数字广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全区数字广西相关领域规划。协调推进数字广西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处理相关重大问题。负责拟订自治区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审核自治区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承担机关信息化、数字化项目建设的资金预算编制,指导和监督有关资金管理。参与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数据安全监管处: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全区数据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壮美广西·政务云统筹规划、建设应用、运行监督和安全管理。协助做好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数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综合管理数据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负责全区电子政务非涉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指导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资源安全保障。协调全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研究起草数据安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
数据市场监管与标准处:负责全区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数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建设各类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推动公共数据、社会数据的汇聚融合、互联互通以及应用创新。协调推动数字民生服务市场化发展。组织拟订数据供给、流通、应用、监管的标准规范。推动构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领域的标准体系并监督执行。
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管理处(数字产业与科技创新处):负责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拟订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年度计划和重大政策,协调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全区数字经济发展的行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数字经济运行态势。协调推进大数据与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协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创新融合。协调推进大数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专项工作,指导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领域科技项目的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大数据领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工作。负责大数据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开展大数据领域推介、招商、展览等活动。
政务管理与改革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编制、调整、审核上报、公布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承接工作。负责审核并督促落实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推进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政务服务运行流程优化工作。负责市、县政务服务运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区行政许可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具体负责清理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优化保留为行政许可提供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负责研究起草政务服务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区政务服务管理与改革相关制度。
政务服务监督处:负责指导全区政务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推进“放管服”改革举措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落实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场所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等建设和运维。负责协调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承担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进出审核、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制定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管理制度。负责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效能监察,协调、督导窗口单位处理差评和投诉。
政务公开与政策法规处(政府公报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全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处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及相关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管理,指导、规划设区的市政府公报建设、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全区 12345 政府热线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主席信箱的管理。组织研究起草、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有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应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数字政府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数字政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数字政府公共基础支撑平台的建设和推广。负责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考核“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建设和运营。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区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机构编制、绩效考评、宣传等工作。负责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第六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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