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国—东盟信息港重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指挥部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国—东盟信息港重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代)
2022年7月22日
附件
中国—东盟信息港重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东盟信息港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区域发展的促进作用,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国—东盟信息港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从下列项目中确定对全区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一)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明确要建设的中国—东盟信息港项目。
(二)投资较大,对促进本地区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社会项目。
(三)与东盟国家合作或面向东盟开展业务的数字基础设施或数字化应用服务项目。
(四)数字化领域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相关项目。
(五)其他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化项目。
重点项目应当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特殊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具体标准由相关单位商定。
第四条 对中国—东盟信息港重点项目实行建库管理。已开工建设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各项前期工作扎实、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可申请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开展顺利、具备一定建设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列为储备项目;已竣工或投入运营的项目可申请列为投产运营项目。
第五条 列入中国—东盟信息港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享受自治区现行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经济核心示范区有关政策支持。
第六条 各设区市、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重点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指挥部对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价。指挥部办公室、五大平台牵头单位、各工作组按职责协调负责重点项目的日常综合管理。
第八条 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指挥部在重点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
(二)负责自治区层面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听取并审议自治区层面重点项目名单及建设计划,研究审议申报国家层面重点项目名单;
(三)协调处理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组建单项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九条 指挥部办公室在重点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重点项目库,提出年度重点项目的建议名单,会同各有关单位研究提交指挥部审议申报国家支持的项目清单;
(二)协助各有关单位论证和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结合项目实际,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给予项目支持;
(三)会同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跟踪督促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调度重点项目进展;
(四)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重点项目支持政策,并协调推动政策落实。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十条 加强项目储备管理,推进项目转化实施。
(一)各设区市、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挖掘、推荐、服务重点项目和储备项目。
(二)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申报入库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纳入自治区层面重点项目储备库,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进行动态跟踪、滚动更新。
(三)各设区市、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本地区、本行业储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促进项目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新增的自治区层面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从重点项目储备库中筛选申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层面重点项目申报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审:
(一)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投资导向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当年全区重点项目规模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
(二)各有关单位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指挥部办公室申报。各设区市范围的项目通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报送,其他单位可直接向指挥部办公室申报。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对全区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三)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经商有关单位提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编制自治区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业主是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完善项目前期手续,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主动配合督查、审计、监察等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各类项目均应在数字广西(中国—东盟信息港)综合管理平台上填报。各项目牵头单位要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工作信息,指挥部办公室适时通报信息报送情况。
(一)项目信息报送。重点项目进度信息每月初更新一次,项目牵头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储备项目和投产运营项目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项目信息。
(二)资讯信息报送。重点项目有经验亮点或取得成效的,应及时报送资讯信息。指挥部办公室择优编入《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指挥部工作简报》进行宣传,并在中国—东盟信息港网站和“两微一端”发布。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指挥部工作规则》,加强项目协调调度。
(一)指挥部调度。不定期召开项目现场会或专题会调度,由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负责召集,项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听取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每季度召开专题工作会调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项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及时协调解决中国—东盟信息港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布置下一步工作。
(三)各工作组组长单位调度。各工作组组长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由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项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及时协调解决本组负责领域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推进下一步工作。
第十六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或协助申请资金鼓励支持项目建设。
(一)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统筹本系统、本领域相关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二)协助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主体单位申请基金(亚洲专项合作资金、亚投行资金、丝路基金、澜湄基金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债券等资金。
第十七条 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项目档案工作。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管理
(一)调整条件
1.因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短期内确实无法推进、无法实施的项目。
2.因项目业主放弃投资、项目资金链断裂、未执行法定规划要求、业主建设意愿不强等主观因素,导致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储备项目、未能实质性开工和开工后难以推进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
3.实施或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或因未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事故的项目;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
4.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推进的项目。
(二)调整原则
对符合项目调整条件的,可从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地块、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实施进度等方面进行局部调整,一般不进行整体调整,在进行调整时,原则如下:
1.从项目来源上,优先从已纳入中国—东盟信息港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进行调整;
2.从项目性质上,优先调整为内容相似、不影响总体规划任务推进的项目;
3.从建设主体上,优先调整为同一项目业主其他满足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条件的项目。
(三)调整程序
1.调整申请。由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提交调整申请并附佐证材料,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重点项目调整每年下半年开展,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通知。
2.调整审核。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项目调整申请后,认真分析项目调整原因以及是否符合项目调整条件,提出拟调整项目清单和调整建议。
3.调整确定。拟调整项目清单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调整项目清单,并向指挥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退出管理。对确实无法通过调整方式实现推进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程序申请退出,经指挥部审批同意后履行退出手续,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 督促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工作跟踪督办制度。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实地调研了解中国—东盟信息港项目建设情况,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的困难,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项目,及时进行协调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目标评价机制,发挥好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对设区市绩效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每季度视情况通报项目建设进度,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把对重点项目的审批服务、管理协调、推进落实等作为工作重点。对项目推进管理不善的以及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项目业主利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通报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约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向项目收取费用和无故阻碍项目建设,以及挪用、截留项目资金。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