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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桂政发〔2022〕19号)

发布日期: 2022-07-02 18:4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利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和《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上两张清单统称广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广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今年新增直接下放或委托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共19项到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变相许可的自查自纠,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

四、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及时作出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五、结合“放管服”改革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下放方式作了统一规范。此前各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下放方式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有关开发区、产业园区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的,由承接部门就事项名称、下放方式、权限范围等内容与放权部门衔接、调整。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编制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按实际情况确定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

六、对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按层级提出子项及业务办理项,报同级审改牵头机构审核同意后确定,并按子项逐项制定实施规范。

七、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广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八、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工作由中直驻桂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今后各中直驻桂单位所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有调整,应将调整后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送自治区审改牵头机构汇总,并统一对外公布。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