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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数发〔2021〕20号)

2021-09-18 16: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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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有关直属企业: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意见》(桂发〔2018〕16号)等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数字广西建设资金( 以下简称“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提升数字广西基础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市场机制、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资金管理】资金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提出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年度计划报批和下达。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数字广西建设,实施大数据发展战略,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及运行维护资金安排,重点支持自治区层面公共性、关键性、统建性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

(二)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培育壮大大数据产业,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软件园区等建设,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建设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公共平台、实验室、企业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

(三)支持数字基础设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的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进政务数据应用创新;

(四)支持数字广西建设相关标准规范、政策法规制定及应用研究,支持相关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谋划;

(五)支持数字广西建设有关重大活动、引才引资引智、专业业务培训,会展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等;

(六)支持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数字广西建设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支持方式】资金按照项目性质主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与政务信息化办法衔接】政务信息化项目需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和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的前期工作、调整、验收等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  【申报方式】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工作重点以及资金的支持范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下一年项目。

第九条  【申报条件】资金的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规划,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的企业或单位;

(二)其他符合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资金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承诺】申报企业或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同一个项目申报自治区级多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第十二条  【论证评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建立健全数字广西评审专家库,强化评审专家综合能力和质量建设,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研究建立评审监督机制和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对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开展评审;对不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企事单位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评审意见履行复核程序,对拟安排资金支持的项目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拟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拨付】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将拟安排资金支持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指标。资金的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业主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调整的管理】非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项目内容以及预算资金进行调整的,应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如预算调整需对绩效目标调整的,要按规定履行绩效目标调整报批手续。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置】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在安排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编制资金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和审核,且绩效目标必须细化、量化。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在下达资金的同时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绩效跟踪监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并对监控结果进行应用,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确保项目资金支出按时保质进行实施,稳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制定本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本部门管理的财政项目资金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并形成资金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将自评结果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桂财办〔2018〕8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收回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各项目负责部门应每年按通知要求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中央在桂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项目及各地重大项目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验收,其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验收。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情况的不予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对于数字广西建设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要求】获得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审计、财政、大数据发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加强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金公开】资金除涉密信息外,其余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息公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获得资金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纳入支持范围的情形,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一律追回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扶持奖励政策与其他自治区扶持奖励政策有交叉重复的项目,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到2024年12月31日结束。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