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数发〔2020〕29号) | |
发文字号:桂数发〔2020〕29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7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使用与管理,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简易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体化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政务服务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和管理等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服务电子印章,是指依据政务服务实物印章(非单位公章)制作的仅在一体化平台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电子印章,政务服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四条 全区各级具备政务服务职能或业务的单位应当按印章管理规定和程序要求,刻制本单位政务服务实物印章,并以此为依据申请制作本单位的政务服务电子印章。
第二章 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系统建设
第五条 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密码标准规范,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技术和产品,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六条 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变更、签章、验章和销毁等服务,应对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电子印章使用等提供日志审计功能。
第七条 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系统提供政务服务电子印章和符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标准的企业电子印章的互认互信及应用服务。
第八条 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系统应当选择具有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应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字证书的互认互信。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已建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系统,按照要求对接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系统,成为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统一向国家平台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应用、运维等工作。
第三章 政务服务电子印章制发
第十一条 全区的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由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发,制发完成后应当按照规范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的规格、式样等电子印章图像信息应当与实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制作电子印章的实物印章印模由自治区实物印章管理部门通过全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时提供。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的各级各部门,向本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逐级审核。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电子印章有效期应当与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前30日内,通过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系统办理印章续期。
第四章 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全区的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管理,由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政务服务电子印章日常管理及使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参照政务服务实物印章严格用章审批手续和用章记录等。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相关资料,并参照政务服务实物印章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电子印章如出现因名称变更、单位撤销等情形,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务服务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变更、注销申请,政务服务电子印章制发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公示,并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备案。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电子印章如出现失控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政务服务电子印章制发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加盖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的凭据、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电子印章制发和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政务服务电子印章安全。与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系统对接的系统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因使用或日常管理不当导致电子印章失控造成损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及时修订。
附件:广西政务服务电子印章业务申请表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