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3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的通知(桂数广办发〔2022〕11号) | |
发文字号: 桂数广办发〔2022〕11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中直各单位:
《2022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已经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2〕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广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数广发〔202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助推数字广西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标。
一、评估目标
以数据应用为驱动,优化考核评估方式,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用,扎实推进云网统筹利用、数据治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持续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构建一云承载、一网通达、一池共享、一事通办、一体安全的“五个一”政务数据治理新模式。
二、评估主体
(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2022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
自治区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对区直、中直各单位及其二层机构、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自治区部门)和14个设区市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工作。
(二)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2022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中涉及大数据方面的工作。
(三)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各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各自牵头部门负责的任务,对所辖市级部门和县(市、区)进行季度和年度检查评估、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督促落实。
三、评估对象
(一)自治区。
自治区部门共112个,分为Ⅰ、Ⅱ、Ⅲ、Ⅳ、Ⅴ类(见附件1),Ⅰ、Ⅱ、Ⅲ、Ⅳ类为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的检查对象,Ⅴ类按照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做好相关指标落实工作。
1.Ⅰ类:有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公共服务,下同),且有政务服务专业业务办理系统〔包括自建专业业务办理系统(含自治区部门、市级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智能审批系统、政务服务审批的办公系统,下同)、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列入Ⅰ类。
2.Ⅱ类:有政务服务事项但没有政务服务专业业务办理系统的,列入Ⅱ类。
3.Ⅲ类:没有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专业业务办理系统的,列入Ⅲ类。
4.Ⅳ类:不在Ⅰ、Ⅱ、Ⅲ类的其他中直单位,列入Ⅳ类。
5.Ⅴ类:不在Ⅰ、Ⅱ、Ⅲ、Ⅳ类的其他自治区有关部门。
(二)设区市。
14个设区市(见附件2)。
四、评估体系
2022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体系由数据安全管理(A)、政务数据共享质量(B)、公共数据开放质量(C)、加分指标(D)构成。
(一)数据安全管理(A)。
主要包括云网统筹利用A1、数据安全A2二级指标。
(二)政务数据共享质量(B)。
主要包括数据资源普查B1、电子证照汇聚B2、共享数据B3、数据质量B4、数据应用B5二级指标。
(三)公共数据开放质量(C)。
主要包括数据开放C1、数据质量C2、数据应用C3二级指标。
(四)加分指标(D)。
主要包括日常评比加分D1、数据汇聚加分D2、数据调用加分D3、创新加分D4。
五、数据采集时间
季度评估从2022年第二季度开始,第二季度评估数据截至2022年6月20日,第三季度评估数据截至2022年9月20日,第四季度评估数据截至2022年12月10日。
各单位于2022年6月23日、9月23日、12月13日前将需自查自评部分的指标数据和佐证材料上传至自治区改革评估系统(IP地址:59.211.219.66)。
六、计算方法
(一)年度总分(ALL)。
年度总分(ALL)=第二季度得分(H)3%+第三季度得分(H)42%+第四季度得分(H)55%+加分指标得分(D)
(二)季度评估总分(H)。
季度总分(H)=数据安全管理(A)+政务数据共享质量得分(B)+公共数据开放质量得分(C)+加分指标得分(D)
(三)政务数据共享质量指数(M)、公共数据开放质量指数(N)。
政务数据共享质量指数(M)=B指标得分总分÷B指标应得总分×100%。
公共数据开放质量指数(N)=C指标得分总分÷C指标应得总分×100%。
七、评估步骤
(一)指标培训。
2022年4月,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加大指标解读力度。
(二)数据采集。
1.按本评估指标,评估对象开展自查自评,于2022年6月23日、9月23日、12月13日前分别将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自查自评数据和佐证材料上传至自治区改革评估系统。
2.按本评估指标,自治区信息中心于2022年6月23日、9月23日、12月13日前从各文件、平台采集指标数据,并上传至自治区改革评估系统。
(三)评分采样。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委托第三方采用专业测评工具和方法,根据评估对象上传的自查自评数据以及自治区信息中心采集的数据,在5个自然日内按本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分采样,并在自治区改革评估系统中发布结果。
(四)数据复核。
评估对象如对数据有异议的,5个自然日内在自治区改革评估系统提出申诉,并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信息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佐证材料对申诉意见进行数据复核,视情况组织现场确认复核结果。
(五)结果发布。
复核后,评估结果以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季度和年度评估结果,总结推广,持续开拓创新。
(六)整改提升。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信息中心适时组织召开政务数据改革总结提升会议(培训),剖析问题案例,借鉴交流经验,促进改革落地生效。
八、评估结果
(一)季度和年度评估。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按季度、年度对评估对象进行检查评估,按程序以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季度、年度评估结果。
(二)设立“红黑榜”。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设立“红黑榜”,年度评估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Ⅴ类评估对象不列“红黑榜”,其他各类评估对象排名进入前1/3的列入红榜,排名后6名或评估总分<60分的列入黑榜。
评估总分<80分的,不列入“红榜”;评估总分≥70分的,不列入“黑榜”。
附件:1.2022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对象(自治区)
2.2022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对象(设区市)
3.2022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体系
4.2022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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