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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数广办发〔2022〕46号)

发布日期: 2023-01-31 17:5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广西公共服务移动端服务资源的整合,保障“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建设运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1〕10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包括以“智桂通”为标识的系统平台、服务应用、开放能力、标准规范、业务机制等。其中,系统平台包括基础设施底座、统一服务平台、移动开放生态平台、移动应用终端和数据运营平台等。

(一)“智桂通”基础设施底座是以壮美广西·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为基础支撑,集成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等现有数字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由管理支撑平台、公共支撑软件、行业数据中台等构成的基础平台。

(二)“智桂通”统一服务平台是集“政用、商用、民用、客用”等各领域公共服务应用于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三)“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平台是向入驻合作伙伴提供服务应用开发、接入、输出等能力支撑,满足各领域生态应用的全生命周期开发和管理需求的服务平台。

(四)“智桂通”移动应用终端包括但不限于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百度小程序、5G消息等,是“智桂通”对外提供服务应用的载体和入口。

(五)“智桂通”数据运营平台是实现对政府授权的公共数据和“智桂通”业务数据进行统一管理、运营、挖掘、增值、服务、监管等的应用管理平台。

第三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是“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管理单位,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智桂通”项目的规划、授权、监管和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信息中心是“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公共服务应用的基础设施提供方,协助管理单位对“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开展监管。

第五条 业主单位是指管理单位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公开招募的授权主体单位,负责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并通过项目公司整体负责“智桂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安全运维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条 项目公司是指由业主单位单独出资或联合有关市场主体出资成立的公司,是具体实施“智桂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安全运维、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的合法主体。

第七条 “智桂通”生态单位是指经业主单位或项目公司授权,经管理单位批准参与“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建设、运营、安全和商务等相关工作的企业。

第八条 “智桂通”用户主要包括移动终端用户和移动开放生态圈用户。移动终端用户是指使用“智桂通”各类“政用、商用、民用、客用”服务应用的单位或个人。移动开放生态圈用户是指根据权限情况享有“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中各能力、应用等资源的使用权利,根据“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圈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要求,进行应用开发、管理和发布等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是指依托“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开展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服务”是指“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内与市场化运营相关的商业与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方”是指“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数据、能力、应用、政策等服务的提供者,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和生态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生态环境、公共交通、通信、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智桂通”管理单位、公共服务应用基础设施提供方、业主单位、项目公司以及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对“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服务管理

第一节 公共服务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公共服务需求,向公共服务应用基础设施提供方提出云、网、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资源的使用申请。公共服务应用基础设施提供方应按需保障云、网、安全资源。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指导项目公司开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公共服务建设相关资源申请和系统对接工作,负责建立对项目公司的监管与考核机制,按年度对项目公司的资金投入、建设内容、建设成效、平台稳定性等建设指标进行监管与考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部门本行业及垂直业务系统的服务事项及服务应用全部接入“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并指导各地对口业务部门开展接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及服务应用接入“智桂通”。各县(市、区)参照设区市建设责任开展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推进“智桂通”服务入驻、系统对接等工作所需的资金纳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全区面向群众、企业和公职人员的移动政务服务,应充分依托“智桂通”平台开展,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和应用。已有移动政务服务应用,应分步分类整合到“智桂通”平台;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建或保留的,商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办理。

第十八条 “智桂通”各类基础支撑能力由基础设施底座统一提供,生态体系内不再重复建设。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智桂通”基础设施底座能力开展集约化建设,对进驻的应用开展业务系统对接和功能拓展,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提供方所接入的应用应按相关管理规范要求统一调用基础设施底座能力。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负责制定“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数据字典、界面交互、数据接口、应用接入等标准管理规范。服务提供方的接入应用应遵循相关标准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各类公共服务应用以应用程序接口、数据库方式接入“智桂通”的,应将相应资源挂载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由项目公司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相关数据资源,接入“智桂通”基础设施底座,并按程序完成应用开发上线工作。以移动端页面方式接入的,由服务提供方通过“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平台接入,并根据应用接入规范完成统一身份认证、支付等基础功能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服务提供方要保障所提供的数据资源要符合规范性、完整性、安全性、可用性及鲜活性要求;以移动端页面方式接入的各类应用要符合“智桂通”相关标准管理规范,确保应用的数据安全和用户体验。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应用接入、功能拓展、服务质量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在“智桂通”相关系统平台上线前,须由项目公司报经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并提交系统安全检测报告、代码审计报告、应用测试报告、性能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智桂通”相关系统平台下线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管理单位提出下线申请,并报经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下线,服务提供方因业务需要,要求下架“智桂通”公共服务的,项目公司应当配合,并在服务提供方指导下做好用户的通知公告工作。

第二节 公共服务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理单位监督指导项目公司开展“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运营工作,建立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监管与考核机制,按年度对“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应用数、注册用户数、活跃用户数等指标进行考核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对口业务部门配合项目公司开展“智桂通”公共服务运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各部门配合项目公司开展“智桂通”公共服务运营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做好服务提供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电子凭证等公共服务推广应用保障。

第二十六条 “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服务应用运营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服务提供方做好服务应用上下架、更新迭代、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因服务应用自身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服务提供方承担全部责任。项目公司应当及时与公共服务提供方沟通并配合做好整改或下架处理。项目公司不得利用“智桂通”公共服务应用开展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负责指导项目公司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运营监管机制,配合做好“智桂通”公共服务应用上下架审核、内容发布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公共服务应用运营问题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发现发布的公共服务应用或内容存在重大问题等情况,项目公司应第一时间做好材料的记录、留存,配合对相应的服务应用或内容进行下架、删除等处理,并形成书面报告向管理单位报备,由管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服务应用运营问题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三节 公共数据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单位是公共数据运营的管理者,授予业主单位建设“智桂通”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开展数据运营工作。

第三十条 管理单位应不定期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业主单位、项目公司开展数据运营工作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等指标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若发现在公共数据代理运营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应通报并督促业主单位及项目公司限期整改。如有因数据安全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管理单位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业主单位要将项目公司作为“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数据运营的实施主体,指导项目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数据运营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面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开展数据市场化运营,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单位及项目公司不得拒绝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公共数据。业主单位及项目公司应当履行数据使用申请、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定数据安全预案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数据,对公共数据的使用要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单位及项目公司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托“智桂通”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对授权的公共数据实施开发利用;对开发利用产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向用户有偿提供并获取合理收益。但业主单位及项目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对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的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应当开放或共享的政务数据,业主单位及项目公司不得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置限制或障碍。

第三章 市场化服务管理

第一节 市场化服务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单位将项目公司作为“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由项目公司负责授权、指导和监督生态单位开展“智桂通”建设工作。业主单位负责为项目公司提供“智桂通”建设所需的资金、人才、制度等相关保障。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公司自行负责所开展市场化服务相关的基础设施资源的供给。项目公司负责统筹整合生态单位参与“智桂通”建设工作所需的数据、应用、政策等资源需求,报经管理单位同意后,对接有关单位申请资源,并提供给生态单位使用。

第三十七条 接入“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市场化服务应用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提出的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项目公司对市场化服务提供方提出的“智桂通”能力申请、应用创建、应用配置、应用测试、应用上架等工作,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开展。对在“智桂通”上架的服务应用,应通过应用程序接口、数据库表、移动端页面等方式接入“智桂通”基础设施底座,并由项目公司测试通过后上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公司要做好市场化服务应用上架前的规范性审核工作。对服务提供方提出的下架申请,项目公司应当进行审查并向用户通知公告后下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项目公司对生态单位的市场化服务应用接入情况、服务完备度等指标进行监管,将有关指标作为商务合作、应用评分和应用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业主单位、项目公司应在管理单位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市场化服务建设问题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生态单位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应用和系统平台出现的建设问题,由项目公司牵头开展建设问题处置和责任追究工作;项目公司应第一时间做好相关材料的记录、留存,要求生态单位下架整改存在问题的相关服务应用和系统平台,并形成书面报告向管理单位报备。

第二节 市场化服务运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业主单位将项目公司作为“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运营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实施“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宣传推广、内容运营、应用运营、用户运营、生态拓展等工作。项目公司应做好对生态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对生态单位的监督考核机制和引入退出机制,做好“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应用管理、内容管理、运营指标采集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产品运营体系,设置产品运营团队,开展产品规划、产品分析、产品改进、宣传推广、应用场景拓展等产品运营工作。应定期对互联网热门产品和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分析挖掘,开发接入广受用户认可的产品。项目公司应结合产品特点定期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持续扩大产品的受众面。

第四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用户运营体系,对用户活跃度、用户留存度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用户运营规划,并开展用户拉新、用户留存、用户画像分析等用户运营工作;应设置专职客服团队,做好用户引导、疑难解答、用户回访等相关工作;应在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制定用户协议和用户管理规定,当用户存在违规行为时,根据协议或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内容运营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服务提供方做好内容的提供、更新、维护等相关工作。当内容存在违规信息或出现重大舆情风险时,项目公司应立即根据协议或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机制下开展市场化服务应用的运营工作,不得滥用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四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日巡检、周检测、月监测、季普查、年报告”的运营监管制度,定期形成运营监管报告并报管理单位备案。

第三节 商业和品牌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公司是“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商业活动责任主体,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允许的商业活动,获取合法收益。项目公司可以通过合作授权的形式,与生态单位开展商业合作,双方共同以“智桂通”品牌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 管理单位是“智桂通”商标的所有者,委托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商标的注册工作。管理单位经合法程序授予项目公司“智桂通”商标的使用权,并对其品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十条 项目公司应当加强“智桂通”品牌的管理,确保没有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擅自使用“智桂通”品牌,其向生态单位的授权行为,应获得管理单位的同意方为有效。项目公司应定期向管理单位报备“智桂通”品牌使用情况。

第五十一条 项目公司具体落实“智桂通”相关商标使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如遇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等行为,管理部门应支持项目公司依法开展维权工作。项目公司应当依法保护并维护服务提供方享有所提供服务应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

第五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当确保生态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展超出授权范围的商业活动,不得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智桂通”相关品牌和形象。当生态单位的商业活动对“智桂通”相关品牌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时,项目公司应当及时要求生态单位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据授权协议处置其生态合作授权。

第五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制定“智桂通”生态单位的商业模式、考核机制、退出机制等管理规范,并在开展商业合作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出现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负责对生态单位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商业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应按季度将商业合作情况向管理单位书面备案。

第五十四条 业主单位、项目公司及生态单位因商业活动产生纠纷、诉讼等问题,对“智桂通”品牌造成不利影响时,管理单位将依法追究业主单位相应责任。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应用基础设施提供方是“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公共服务应用的云、网、安全等软硬件基础设施的运维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在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做好云、网、安全等软硬件基础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监督指导公共服务应用基础设施提供方和项目公司,并协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做好“智桂通”的运维管理工作。管理单位应建立对项目公司的运维监管与考核机制,按年度对“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运行稳定性、安全风险应对能力、故障处理能力等指标进行考核与监管。

第五十七条 服务提供方负责其所提供的应用、服务的运维管理,做好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服务应用运维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构建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业主单位负责制定“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运维管理制度和机制,在管理单位指导下,监督项目公司落实整体运维工作。项目公司负责建立完善的运维保障机制,组建专业的运维团队,开展日常监测和定期巡检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当服务应用发生故障或安全事件时,应按照事件的等级,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生态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做好其所提供服务应用的运维管理工作,做好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服务应用运维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构建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智桂通”提供12345政务便民热线服务平台和专用热线平台服务入口,涉及政府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统一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处理;涉及非政府相关业务的其他应用及平台服务的相关咨询,由项目公司建立专用热线处理。项目公司负责做好“智桂通”专用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打通、联动等工作。

第六十条 “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运维管理工作要遵循“日常预防维护为主、应急故障处理为辅”的管理原则,项目公司应采取人工和自动化相结合的运维监测手段,对接入“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服务开展实时监测和定期巡检工作,确保故障“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上报”。

第六十一条 建立运维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根据事件发生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处置事件共分为四级:

一级(特别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是指可能会导致特别严重影响或破坏的生产事件,包括以下情况:基础设施、“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基础系统平台中断超过30分钟,导致“智桂通”平台整体无法对外提供服务;身份鉴别数据、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重要基础数据资源和敏感标记数据遭受丢失、窃取、篡改、假冒等,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构成特别严重威胁;发生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威胁和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二级(重大)。重大事件是指可能会导致严重影响或破坏的生产事件,包括以下情况:基础设施、“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基础系统平台中断超过10分钟,导致“智桂通”平台整体无法对外提供服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址信息等个人数据遭受丢失、窃取、篡改、假冒,对自然人、法人造成直接影响和利益损害;发生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三级(较大)。较大事件是指可能会导致较严重影响或破坏的生产事件,包括以下情况:基础设施、“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基础系统平台中断5分钟及以上,导致“智桂通”平台整体无法对外提供服务,或导致部分应用系统无法对外提供服务;“智桂通”平台上各应用的重要业务数据遭受丢失、窃取、篡改、假冒,对自然人、法人造成—定程度的影响;发生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四级(一般)。一般事件是指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生产事件,包括以下情况:基础设施、“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基础系统平台运行不稳定,或有周期性的中断;基础设施、应用系统运行效率大幅降低,或呈明显降低趋势;“智桂通”平台上各应用的一般业务数据遭受丢失、窃取、篡改、假冒,对“智桂通”造成—定程度的影响;除上述情形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第六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制定应急管理流程,应急管理流程包括应急事件报告、事件处理、事件通报、事件升级、回归验证和应急结束等流程规范。

一级(特别重大)类别的事件,项目公司应在接收处理时同步报告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与项目公司联合成立由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联合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事件情况通报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项目公司在处理过程中每半个小时通报进展,直至问题解决。

二级(重大)类别的事件,项目公司应在接收处理时同步报告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与项目公司联合成立由项目公司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联合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事件情况通报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项目公司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向管理单位报告进展,直至问题解决。

三级(较大)类别的事件,项目公司应在接收处理时报告管理单位分管业务处室;项目公司处理过程中每半天向管理单位报告进展,直至问题解决。

四级(一般)类别的事件由项目公司在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应急处置过程情况按月向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 业主单位、项目公司应在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建立运维责任追究机制。当发生应急处置事件时,项目公司应第一时间做好相关材料的记录、留存,优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向管理单位报备。对于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方,由管理单位牵头开展运维责任追究工作。对于企业和个人,由项目公司牵头开展运维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业主单位是“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安全责任主体,指导项目公司具体落实“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基础设施安全、软件系统安全、密码安全、数据安全、开放生态安全等相关工作;项目公司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要求,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排除工作;发生各类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且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方时,由业主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十五条 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指导业主单位、项目公司做好“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单位应根据网信部门要求,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管理有关协议,并按安全管理协议要求监督管理“智桂通”项目建设和运营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共服务应用基础设施提供方负责所提供的基础设施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当督促服务提供方履行其所提供服务应用的安全义务,督促服务提供方按照要求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配合项目公司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运营密码安全工作遵循国家密码算法、数字证书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使用规范。项目公司应当确保“智桂通”移动开放生态体系各业务系统和服务应用的管理人员在平台上进行实名身份认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平台登录账号的管理,不能将账号转借他人使用,要定期更换登录密码、定期检查登录终端的安全情况等。

第六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确保公共数据的汇聚、更新、查询、修改及其他所有操作的可追溯,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并定期向管理单位报告政务数据运营情况。项目公司要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数据安全。

第七十条 项目公司负责督促生态单位做好其所产生的商业数据的安全工作。生态单位如有数据泄露等情况的,项目公司有权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与其合作。

第七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采用数据分类、备份、加密等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涉及“智桂通”用户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项目公司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由用户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自愿、明确的意思表示。项目公司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从事超出用户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七十二条 当发生安全风险事件时,项目公司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项目公司要根据本办法的应急处置事件分级,第一时间向管理单位报告。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督促项目公司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出现安全事故的,管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 项目公司要不定期组织生态单位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培训;当发现生态单位服务应用存在安全漏洞或其他安全问题的,项目公司要第一时间通知服务提供方进行下架或整改。项目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向管理单位报告整体安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根据业务进行修订,不断完善。

第七十六条 业主单位、项目公司原有签订的相关协议,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由业主单位、项目公司和协议相关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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