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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7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数发〔2020〕28号)
发文字号:桂数发〔2020〕28号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数发〔2020〕28号)

2020-09-30 11:2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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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中直驻桂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改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以下简称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是指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自愿采取容缺受理或承诺审批方式办理而形成的信用状况数据和资料。政务服务机构是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行政相对人是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的信息主体。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是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本级及以下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展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工作。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是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做好本行业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应用、管理、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修订和公布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目录,并对目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自治区级政务服务机构对本系统政务服务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已经制定了通用目录或指导目录的,应制定与之对应的信用信息通用目录或指导目录。

第七条  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划分为行政相对人的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两类,其中负面信息可因负面程度划分为一般负面信息和严重负面信息,失信后果影响范围广、失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难以修复的负面信息可列为严重负面信息。

第八条  正面信用信息包括:

(一)申请容缺受理后,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信息;

(二)申请承诺审批后,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信息;

(三)其他正面信息。

第九条  负面信用信息包括:

(一)申请容缺受理后,未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信息;

(二)申请承诺审批后,未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信息;

(三)其他负面信息。

负面信息的严重程度由政务服务机构依据失信行为造成的损害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第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发现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产生后,系统自动归集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同步归集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政务服务机构专业业务办理系统应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确保在专业系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能够记录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数据更新频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对外公开和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应当依申请公开以外,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直接或者授权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一体化平台、部门网站、办事窗口等载体公示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自产生之日起,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一年,严重负面信息披露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披露期限的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归档存储,为公众提供依申请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共享以外,信息提供单位应无条件共享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归集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后,通过各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提供依申请政务服务时,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平台等平台的信用数据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政务服务信用审查,识别、分析、判断行政相对人政务服务信用状况,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依照法定权限予以分类管理和服务。对政务服务失信主体,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限制或禁止;对政务服务诚信主体,按照守信激励措施,建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八条  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管理涉及的异议申请、异议处理、信息标注、信用修复、安全管理、监督问责等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目录模板


附件

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目录模板

信息名称

信息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信息提供单位

信息主体

信息类别

数据项名称

开放属性

共享属性

更新周期

披露期限

示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承诺守信

公司设立登记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正面信息

1.业务办理项编码

2.办件编号

3.实施主体

4.事项名称

5.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机构信用代码

6.承诺内容

7.守信情况

主动公开

共享

实时

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