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0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网资源统筹利用技术认定标准的通知(桂数广办发〔2021〕24号) | |
发文字号: 桂数广办发〔2021〕24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6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网资源统筹利用技术认定标准》已经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1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网资源统筹利用技术认定标准
为抓好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广西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数发〔202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壮美广西·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数发〔202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0年全区非涉密数据中心和业务专网认定结果检查情况的通报》(桂数广办发〔202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强化壮美广西·政务云和广西电子政务外网统筹建设力度,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认定主体
(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全区云网资源统筹利用各项工作。自治区信息中心具体承担自治区本级云网资源统筹利用各项工作,必要时自治区本级云网资源统筹利用现场认定技术评审意见按程序报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并督促指导各市开展云网资源统筹利用各项工作。
(二)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本市、县、乡级云网资源统筹利用各项工作,云网资源统筹利用认定结果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三)自治区、市、县、乡级部门负责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及其二层机构、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云网资源统筹利用各项工作,按程序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和组织实施。
二、认定内容
云网资源统筹利用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电子政务外网横向接入。
(二)租用互联网出口线路。
(三)予以整合迁移的非涉密业务专网。
(四)租用的非涉密业务专网。
(五)予以暂时保留的非涉密数据中心。
(六)不予以保留的非涉密数据中心。
(七)租用的非涉密数据中心。
三、认定标准
(一)电子政务外网横向接入。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二层机构、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桂数发〔2020〕9号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横向接入方案的通知》(桂数发〔2021〕11号),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接入电子政务外网。
(二)租用互联网出口线路。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桂数发〔2020〕9号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出口线路技术认定标准的通知》(桂数广办发〔2021〕21号),原则上不再租用互联网出口线路,原则上不得延长租用合约期,使用本级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互联网出口,其承载面向社会提供业务办理、信息查询、公共服务等业务应用需求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原则上迁移至壮美广西·政务云,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区,撤销本互联网出口线路。
完成撤销后,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本互联网出口线路的租用费用。
(三)予以整合迁移的非涉密业务专网。
对予以整合迁移的非涉密业务专网,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桂数发〔2020〕9号文件和《非涉密业务专网整合迁移或融合互联技术认定标准》(桂数广办发〔2020〕20号),应将其承载的信息系统迁移至壮美广西·政务云对应区域,撤销本业务专网。
完成撤销后,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本业务专网的运维管理费用。
(四)租用的非涉密业务专网。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桂数发〔2020〕9号文件和《非涉密业务专网整合迁移或融合互联技术认定标准》(桂数广办发〔2020〕20号),原则上不再租用非涉密业务专网,原则上不得延长租用合约期,应将其承载的信息系统迁移至壮美广西·政务云对应区域,撤销本业务专网。
完成撤销后,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本业务专网的租用费用。
(五)予以暂时保留的非涉密数据中心。
1.暂时保留期限内。
对予以暂时保留的非涉密自建数据中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全面梳理本数据中心的全量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本数据中心机房配套动力环境基础设施(监控、防雷、消防等)、机架、线缆、IT设备等资源,形成非涉密数据中心应利用资源清单(见附件2)和非涉密数据中心云平台对接清单(见附件4),其云平台应与自治区多云共治管理平台对接,纳入壮美广西·政务云统筹使用,为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统一的云计算、云存储、云管控、云安全等服务,实现云资源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调度、统一监测、统一考核。
对予以暂时保留的非涉密自建数据中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新建或扩建非涉密信息系统项目时,承载面向社会提供业务办理、信息查询、公共服务等业务应用需求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原则上使用壮美广西·政务云资源,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区;承载其他业务应用需求的非涉密信息系统优先使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非涉密自建数据中心的云资源,如需申请使用壮美广西·政务云资源,应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本部门云资源不足、无法支撑新建或扩建信息系统所需资源的相关依据材料。
对予以暂时保留的非涉密自建数据中心,经全盘统筹其具体位置、承载能力、剩余资源量等因素后,可认定为壮美广西·政务云的托管机房、非涉密数据中心延伸节点或灾备中心。
2.暂时保留期满后。
对予以暂时保留的非涉密数据中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非涉密数据中心资源统筹利用技术认定标准》(见附件1),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送符合非涉密数据中心可利用资源清单(见附件3),并撤销本数据中心。如需继续保留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非涉密自建数据中心技术认定标准》,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认定。
完成撤销后,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该数据中心的运维管理资金,仅保留用于本部门内部办公的基础网络机房所需费用,所节约的资金部分划拨至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用于壮美广西·政务云的升级扩容和改扩建工作。
(六)不予以保留的非涉密数据中心。
对不予以保留的非涉密数据中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桂数发〔2020〕10号文件和《非涉密数据中心资源统筹利用技术认定标准》(见附件1),应全面梳理本数据中心的计算、存储、网络、安全、应用支撑等全量资源,形成《非涉密数据中心应利用资源清单》(见附件2)和《非涉密数据中心可利用资源清单》(见附件3),纳入壮美广西·政务云统筹使用,为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统一的云计算、云存储、云管控、云安全等服务,实现云资源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调度、统一监测、统一考核。
对非涉密数据中心可利用的资源,由资源资产管理单位、各级大数据发展局、政务外网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资源资产托管或移交;对非涉密数据中心无法利用的资源,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作资产处置。
完成撤销后,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本数据中心的运维管理费用,仅保留用于本部门内部办公的基础网络机房所需费用,所节约的资金部分划拨至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用于壮美广西·政务云的升级扩容和改扩建工作。
(七)租用的非涉密数据中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桂数发〔2020〕10号文件和《非涉密自建数据中心技术认定标准》(桂数广办发〔2020〕20号),原则上不再租用非涉密数据中心,原则上不得延长租用合约期,应将其承载的信息系统迁移至壮美广西·政务云对应区域。
对租用公有云、商用云平台部署本部门非涉密信息系统的,应于2021年内完成迁移至壮美广西·政务云,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云资源租用的相关费用;对租用第三方数据中心的,按照桂数发〔2020〕1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在现有的租用合约期内完成其承载的非涉密信息系统迁移上云工作,原则上不得延长租用合约期。
对租用公有云、商业云或第三方数据中心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下一年的相关财政预算资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续租的,须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具体核定后再按原资金渠道安排相关资金。
四、认定流程
(一)自查自评(2021年6月—7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云网资源统筹利用技术认定标准》,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云网资源进行全面自查自评,整理汇总成技术认定材料。
(二)认定申请(2021年7月—11月)。经自查自评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认定申请,附上技术认定材料(一式3份)。
(三)现场认定(2021年7月—11月)。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政务外网管理单位根据认定申请,组织云网资源统筹利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小组,对云网资源统筹利用认定内容进行逐一现场核验、认定、评估,出具现场认定技术评审意见。
(四)公布结果(2021年7月—11月)。根据现场认定技术评审意见,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分批公布认定结果。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要将本市认定结果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五)组织实施(2021年7月—11月)。根据认定结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完成实施。
(六)督导评估(2021年7月—12月)。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信息中心组织自治区云网统筹利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小组,对全区云网统筹利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适时予以通报。
附件:1.非涉密数据中心资源统筹利用技术认定标准
2.非涉密数据中心应利用资源清单
3.非涉密数据中心可利用资源清单
4.非涉密数据中心云平台对接清单
5.非涉密数据中心资源统筹利用认定材料清单
6.非涉密数据中心资源统筹利用认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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