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0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指南
1 引言
为规范和指导广西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编制,编制本指南。
2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广西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以及对基于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开放发布等。各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编制、管理等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是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数据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和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
3.2 公共数据开放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数据开放主体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3.3 元数据
元数据是描述数据资源特征的数据。其中,核心元数据是描述数据基本属性与特征的最小集合,一般包括数据资源的名称、内容摘要、提供方、发布日期等。
3.4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是通过对公共数据依据规范的元数据描述,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用以描述各个公共数据资源的特征,以便于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检索、定位与获取。
3.5 数据集
由数据组成,具有一定主题,可标识,可通过计算机处理的数据集合。
3.6 结构化数据
由二维表结构来逻辑表达和实现的数据,严格地遵循数据格式与长度规范,主要通过关系型数据库进行存储和管理。
3.7 非结构数据
非结构化数据是数据结构不规则或不完整,没有预定义的数据模型,不方便用数据库二维逻辑表来表现的数据。
4 概述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是实现公共数据开放的基础,是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的依据。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工作包括对公共数据的分类、元数据描述和目录编制,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流程、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5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5.1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分类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分类包括重点领域分类、开放属性分类等。
5.1.1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重点领域分类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重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服务、卫生健康、教育文化、社保就业、公共安全、城建住房、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工业农业、商贸流通、财税金融、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救助、法律服务、生活服务、气象服务、地理空间、机构团体、商业服务、防疫复工等领域。
5.1.2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开放属性分类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按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等三种类型。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不予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5.2 公共数据资源元数据
公共数据资源元数据包括核心元数据和扩展元数据。其中,核心元数据包括:数据资源分类、数据资源名称、数据资源代码、数据资源提供方、数据资源摘要、数据资源格式、数据项信息、开放属性、更新周期、发布日期等。
(1)数据资源分类
参照相关国家标准,采用多种分类维度进行分类,如重点领域、行业、主题等,具体说明详见“附录2重点领域名称”、“附录3行业名称”、“附录4主题名称”。
(2)数据资源名称
描述公共数据资源内容的标题。
(3)数据资源代码
数据资源唯一不变的标识代码。
(4)数据资源提供方
提供数据资源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
组织。
(5)数据资源摘要
对数据资源内容(或关键字段)的概要描述。
(6)数据资源格式
对数据资源存在方式的描述。
(7)数据项信息
对结构化数据资源的细化描述,包括数据项名称、数据类型、数据长度。数据类型具体内容详见“附录6 数据类型”。
(8)开放属性
对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以及开放条件的描述,包括开放类型、开放条件。
开放类型,包括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类。
开放条件,无条件开放类和有条件开放类的数据资源,应标明使用要求,包括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资源,还应注明开放条件和开放范围;不予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资源,不允许在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上传发布。
(9)更新周期
公共数据资源更新的频度。分为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等。具体内容详见“附录7 更新周期”。
(10)发布日期
公共数据资源提供方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的日期。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具体元数据填写模板详见“附录8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填报模板”。
6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要求
6.1 目录编制责任分工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并指导、监督本系统、二层机构及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编制、维护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维护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统筹编制广西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自治区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各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日常业务管理,以及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运维等管理工作。
6.2 目录编制流程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工作包括对数据资源的分类、元数据描述和目录编制,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流程、要求等方面的内容。目录编制流程包括:组织准备、目录规划、资源调查、目录编制、目录审查报送、目录审核汇总、目录公示、目录发布和资源挂载、目录维护、目录更新10个过程。
6.2.1组织准备
各责任部门应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编制、报送等工作。各责任部门应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织目录规划制定、数据资源调查、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维护更新等工作。
6.2.2目录规划
各责任部门根据本部门“三定规定”和所建设的信息系统,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清查业务和数据工作,理清部门职能、业务、数据等的关系,识别数据源头和权属,梳理所掌握数据资源,摸清数据底数,明确可开放的数据资源,编制、认领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清单,确定目录编制的范围和内容。
6.2.3资源调查
各责任部门依据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清单,组织开展业务调查和资源调查工作,梳理部门、所属机构(单位)或共同参与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结合已建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细化完善目录规划,全面掌握公共数据开放情况。
6.2.4目录编制
各责任部门根据在目录规划、资源调查阶段形成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和资源情况,按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元数据要求,梳理本部门本单位产生和管理的数据集,编制生成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6.2.5目录审查报送
各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对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进行复核、审查,重点对涉及的国家安全、信息风险、社会效益等进行审核,涉及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专业性较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审查,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复核、审查后及时报送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时完成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在线填报。
6.2.6目录审核汇总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广西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在审核各责任部门提交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后,汇总整合形成广西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在审核汇总过程中,如发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责任部门整改;如发现有重复采集的数据内容,由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商明确该数据内容的第一采集部门,并将相关信息更新至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6.2.7目录公示
对汇总后的广西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进行公示,确保目录“应上必上,应上尽上”。
6.2.8目录发布和资源挂载
依托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统一发布自治区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14个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统一提供广西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查询和数据资源调用。
各责任部门资源挂载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列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清单的开放数据进行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同步挂载公共数据资源。
6.2.9目录维护
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运维单位负责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管理和维护,为各责任部门接入开放平台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广西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注册登记、发布查询、维护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6.2.10目录更新
各责任部门应对本部门发布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和及时更新维护,及时处理数据使用主体对有疑义或有错误的开放数据所提出的校核申请,并及时反馈校核结果。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数据资源目录。
7 附录
附录1 元数据说明
附录2 重点领域名称
附录3 行业名称
附录4 主题名称
附录5 数据资源格式类型
附录6 数据类型
附录7 更新周期
附录8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填报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