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已经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1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桂政发〔202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助推数字广西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标。
以数据应用为驱动,优化考核评估方式,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用,扎实推进云网统筹利用、数据治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持续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构建一云承载、一网通达、一池共享、一事通办、一体安全的“五个一”政务数据治理新模式。
二、评估主体
(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
自治区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对区直、中直各单位及其二层机构、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自治区部门)和14个设区市进行季度和年度检查评估、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督促落实。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2021年全区网络安全检查结果、网络攻防演练结果、网络安全事件等相关内容,作为数字政府安全保障(F)检查评估依据之一。
(二)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统筹协调工作,各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中涉及政务服务方面的内容。
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各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对所辖市级部门和县(市、区)进行季度和年度检查评估、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督促落实。
三、评估对象
(一)自治区。
自治区部门共112个,分为Ⅰ、Ⅱ、Ⅲ、Ⅳ类(见附件1),Ⅰ、Ⅱ、Ⅲ类为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的检查对象,Ⅳ类按照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做好相关指标落实工作。
1.Ⅰ类:有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公共服务,下同),且有政务服务专业业务办理系统〔包括自建专业业务办理系统(含自治区部门、市级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智能审批系统、政务服务审批的办公系统,下同)、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监管系统的,列入Ⅰ类。
2.Ⅱ类:有政务服务事项但没有政务服务专业业务办理系统的,列入Ⅱ类。
3.Ⅲ类:没有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专业业务办理系统的,列入Ⅲ类。
4.Ⅳ类:不在Ⅰ、Ⅱ、Ⅲ类的其他自治区有关部门。
(二)设区市。
14个设区市(见附件2)。
四、评估体系
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体系由云网统筹利用(A)、数据治理(B)、政务数据共享质量(C)、公共数据开放质量(D)、政府数字化转型(E)、数字政府安全保障(F)、改革组织保障(G)7个一级指标组成。按评估对象类型,本评估指标分为自治区指标(见附件5)和设区市指标(见附件6)。
主要包括电子政务外网、壮美广西·政务云、云网合规性检查3个二级指标。
主要包括平台建设、目录编制、数据标准、数据图谱、数据服务5个二级指标。
主要包括数据数量、数据质量、数据利用、应用成效4个二级指标。
主要包括数据数量、数据质量、数据利用、应用成效4个二级指标。
主要包括四改四转、公共支撑平台建设、公共支撑平台推广、推进复杂巨系统应用建设、创新应用、“互联网+监管”6个二级指标。
主要包括安全责任、等保测评、安全检查3个二级指标。
(七)改革组织保障(G)。
主要包括落地方案、制度保障、激励表彰3个二级指标。
(一)季度评估总分(H)。
本评估体系细分为基础指标(X)、扣分指标(Y)、加分指标(Z),基础指标(X)分值为100分,扣分指标(Y)分值为70分,加分指标(Z)分值为70分。
季度评估从2021年第二季度开始,第二季度数据采集时间截至2021年6月20日,第三季度数据采集时间截至2021年9月20日,第四季度数据采集时间截至2021年12月10日。
季度评估总分(H)=云网统筹利用(A)+数据治理(B) +政务数据共享质量(C)+公共数据开放质量(D) +政府数字化转型(E) +数字政府安全保障(F)+改革组织保障(G)。
对评估对象进行检查评估时,如基础指标(X)评分结果低于70分,则不进入加分指标评分环节,最后得分为基础指标(X)、扣分指标(Y)得分之和;如基础指标(X)评分结果高于70分,则进入加分指标评分环节,最后得分为基础指标(X)、扣分指标(Y)、加分指标(Z)得分之和。即:
基础指标(X)< 70分,季度评估总分(H)= 基础指标(X) – 扣分指标(Y)。
基础指标(X)≥70分,季度评估总分(H)= 基础指标(X) – 扣分指标(Y)+加分指标(Z)。
1.基础指标(X)。
基础指标(X)=所有基础指标得分分数之和。
对评估对象有未涉及的指标,对其进行评分时,结果为:
基础指标(X)=评估对象涉及指标的基础指标得分分数之和÷(100-评估对象未涉及指标的基础指标分值之和)×100。
2.扣分指标(Y)。
扣分指标(Y)= 所有扣分指标扣分分数之和。
对评估对象有未涉及的指标,对其进行评分时,结果为:
扣分指标(Y)=评估对象涉及指标的扣分指标扣分分数之和÷(70-评估对象未涉及指标的扣分指标分值之和)×70。
3.加分指标(Z)。
在满足基础指标(X)≥70分的条件下,才进入加分指标评分环节,加分指标(Z)= 所有加分指标加分分数之和。
对评估对象有未涉及的指标,对其进行评分时,结果为:
加分指标(X)=评估对象涉及指标的加分指标加分分数之和÷(70-评估对象未涉及指标的加分指标分值之和)×70。
(二)年度评估总分(ALL)。
年度评估总分(ALL)=第二季度改革评估总分(H)×5%+第三季度改革评估总分(H)×35%+第四季度改革评估总分(H)×60%。
(三)数据治理完成率(R)。
数据治理完成率(R)=年度评估总分(ALL)÷170×100%。
对评估对象有未涉及的指标,对其进行评分时,结果为:
数据治理完成率(R)=年度评估总分(ALL)÷(170—评估对象未涉及指标的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分值之和)×100%。
(四)云网统筹利用完成率(L)。
云网统筹利用完成率(L)=云网统筹利用(A)÷32×100%
(五)政务数据共享质量指数(M)、公共数据开放质量指数(N)。
政务数据共享质量指数(M)=政务数据共享质量(C)÷32×100%。
公共数据开放质量指数(N)=公共数据开放质量(D)÷32×100%。
以政务数据共享质量指数(M)、公共数据开放质量指数(N)评星级。政务数据共享质量指数(M)、公共数据开放质量指数(N)为[90%,100%]的,评为五星级;[80%,90%)的,评为四星级;[70%—80%)的,评为三星级;[60%—70%)的,评为二星级;60%以下,评为一星级。
(六)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应用率。
聚焦政务服务办事场景,以政务服务事项为统计,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共享数据和业务协同,减少或免交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
1.自治区:Ⅰ、Ⅱ类部门。按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数计,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应用率=本部门已应用共享数据的政务服务事项数÷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数×100%,重点解决100个高频事项的数据共享应用。
2.设区市:按本市、县、乡、村级10000个政务服务事项计,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应用率=已应用共享数据的政务服务事项数÷10000×100%,重点解决100个以上高频事项的数据共享应用。
六、评估步骤
(一)指标培训。
2021年5月,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加大指标解读力度。
(二)自查自评。
按本评估指标,评估对象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要有截图、分析、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等)和佐证材料(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函复、文件等),于2021年6月23日、9月23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和2021年年度评估的自查自评报告、佐证材料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电子版发至邮箱sjgg@gxi.gov.cn。
(三)初步评估。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委托第三方采用专业测评工具和方法,在评估对象提交自查自评报告的基础上,10个工作日内按本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形成初步评估总报告和评估对象初步评估分报告。
(四)数据复核。
经初步评估后,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将初步评估分报告征求评估对象意见。对初步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评估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评估对象提交的书面审核意见进行数据复核。
(五)评分采样。
经数据复核后,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适时采取交叉互评、专家评审等方式,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数据核查、数据分析、综合评分、结果复核,形成评估结果。
(六)结果发布。
经评分采样后,以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季度和年度评估结果,总结推广,持续开拓创新。
(七)整改提升。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信息中心按季度分片区组织召开季度和年度评估整体提升会议(培训),剖析问题案例,借鉴交流经验,促进改革落地生效。同时,加大业务培训和督查指导力度。
七、评估结果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按季度、年度对评估对象进行检查评估,按程序以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季度、年度评估结果。
(二)设立“红黑榜”。
第二季度评估结果不设“红黑榜”。第三季度、第四季度、2021年度评估结果设立“红黑榜”,按照评估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1.自治区。
I类:排名前10名的,列入“红榜”;排名后5名的,列入“黑榜”。
Ⅱ类:排名前10名的,列入“红榜”;排名后5名的,列入“黑榜”。
Ⅲ类:排名前16名的,列入“红榜”;排名后5名的,列入“黑榜”。
基础指标(X)< 70分的,不列入“红榜”;基础指标(X)≥70分的,不列入“黑榜”。
2.设区市。
排名前6名的,列入“红榜”;排名后3名的,列入“黑榜”。基础指标(X)< 70分的,不列入红榜。
基础指标(X)< 70分的,不列入“红榜”;基础指标(X)≥70分的,不列入“黑榜”。
附件:1.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对象(自治区)
2.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对象(设区市)
3.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体系(自治区)
4.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体系 (设区市)
5.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自治区)
6.2021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设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