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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数广办发〔2024〕4 号)

发布日期: 2024-01-12 09:15

区直各单位,中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工作,提升项目申报质量和资金使用效能,减少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共享程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加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23〕793 号)等文件精神,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广 西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技术审查工作联系人:廖梓君,0771-6116995、18076388183;邹轶 0771-6116987、18007718319。


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4年1月11日


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背景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技术审查管理,提升项目申报质量和资金使用效能,减少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共享程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加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23〕793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类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自治区本级单位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各市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清单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各市实施的资金量大、技术复杂、安全要求高的其他政务信息化项目,认为必要的亦应送审。

第三条 审查对象。按照《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技术审查对象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对管理办法中明确编报项目实施方案的特殊项目,本细则参照执行。

第四条 工作原则。项目技术审查工作遵循客观、科学、合规的原则开展,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深度要求,进行综合性技术审查。

第二章 审查要点

第五条 基础性审查。

(一)云资源层面是否依托壮美广西·政务云建设。

(二)网络层面是否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建设。

(三)数据层面共享开放是否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设计。

(四)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五)信息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应用创新要求,采用的软硬件产品是否满足安全可靠的原则。

(六)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第六条 共享复用审查。

依托梳理出的广西政务信息化可共享复用清单(动态更新),审查是否充分利用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广西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广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广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广西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广西融合视频会议系统、“智桂通”、“政桂通”等资源提供的服务,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

第七条 重复建设审查。

(一)本业务体系内的重复性审查。是否充分利用本业务体系建设成果。对本业务体系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描述是否清晰,是否重复建设自治区统建系统已具备功能。

(二)本单位内的重复性审查。是否充分利用本单位已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对本单位已建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功能、应用效果等状况描述是否清晰,拟新建内容与已建的业务系统关系、应用场景等是否明确,是否重复建设本单位系统已具备功能。

(三)不同单位间建设内容重复性审查。是否重复建设业务平台、同类业务前端等,两个及以上部门申报项目有内容重叠的,须提前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划分各项目内容边界。

第八条 数据中心建设。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原则,统筹存量的数据中心资源,依托壮美广西·政务云资源进行增量集约化建设,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再自行建设新的数据中心,不得再改扩建已有的数据中心,不得再租用第三方数据中心,确需新建或改扩建的数据中心应提供充分的政策依据、明确的文件要求以及完整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九条 电子政务外网利用。自治区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和改扩建业务专网,不再单独建设或租用互联网出口,应充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外网基础设施和使用本级政务外网统一互联网出口。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建和改扩建业务专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不再单独安排互联网出口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确需新建或扩容的业务专网应提供充分的政策依据、明确的文件要求以及完整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条 政务云资源利用。根据壮美广西·政务云管理办法及使用规范有关文件要求 政务云资源利用要求如下:

(一)自治区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壮美广西·政务云平台,原则上不再自行新建政务云平台,已建信息系统应逐步向政务云迁移;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新建和改扩建信息系统,均应依托壮美广西·政务云建设,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申请使用国产环境相关云资源服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对于涉及国家和工作秘密的业务,不得采用社会化云计算服务。

(二)政务云平台、云灾备平台应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应通过中央网信办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

(三)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委托建设运维信息系统或者使用云计算服务时,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不随服务外包而外包,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始终是网络安全最终责任人,应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持续督促提供服务的单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压实网络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数据共享开放。自治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建设独立、跨部门的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非涉密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自治区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政务数据。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接入至统一的自治区共享交换平台,并逐步取消部门间直联方式。对新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项目,必须同步规划并提供数据资源需求清单、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目录。

第十二条 应用系统。全区统建的共性应用应充分考虑全区各部门共性需求,各级各部门建设的行业应用应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充分结合本行业共性需求,并以数字资源具有可共享、可推广价值为建设导向,推动应用快速复制推广。具体建设要求如下:

(一)信息系统技术架构审查。应通过应用整体框架说明系统在部门政务信息化框架中所处的位置;应通过应用架构明确包括主要(子)系统、(子)模块以及各功能模块之间的相互逻辑关系;应使用明显标识区分已有内容、本期建设内容、下期建设内容等;应明确系统内部结构和外部系统间的联系,并区分出已建系统和新增系统功能区别。避免过渡开发,造成资源浪费。

(二)应用软件开发中需使用身份认证的,除已有在用国垂系统的身份认证系统的单位外,应和全区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对接,并充分利用全区统一的共性应用支撑能力。

(三)面向广西全区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应用均应接入“智桂通”平台,并充分依托“智桂通”平台对外提供服务。

(四)新建和改扩建应用系统应同步规划编制组件目录,并根据梳理出的广西政务信息化可共享复用清单中的全区共性组件目录,评估组件新建的必要性。已有共性组件无法满足要求,确有新建必要的,应列明理由,并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参照全区共性组件共享标准,预留相关接口,明确对接规范及要求纳入可共享复用清单,为全区其他系统提供能力。

(五)新建和改扩建应用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预留数据共享交换服务接口,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各单位根据梳理的共享数据目录选择可开放的目录清单,并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进行开放。

(六)应用建设中涉及数字资源申请的,建设单位应遵循“合理适度、集约利用”原则,参考本部门已使用数字资源清单、标准资源配置以及相似应用数字资源配置情况,明确数据、组件云资源等数字资源需求清单。

(七)新建和改扩建的应用系统基于壮美广西·政务云提供的云资源建设的,应符合国产信创替代要求。

(八)新建政务信息系统的开发源代码作为项目验收必要材料之一,按照相关流程同步至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收储。

第十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政务云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实施安全防护,部署在政务云上的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政务云平台、信息系统应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委托企业、专业机构建设运维信息系统,或采用社会网络平台提供对公服务,发布政务信息,实施社会管理,处理党政事务,网络安全责任主体不因外包而改变,应以合同等手段督促指导承办单位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义务,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审查工作职责分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出具技术审查报告;自治区信息中心予以技术支持。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本地区的项目技术审查工作。

第四章 审查流程

第十五条 材料受理。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项目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完整情况予以受理,材料完整的,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十六条 组织审查

(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正式受理项目审查材料后,即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工作,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技术审查意见。

(二)原则上,总投资超过 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组织有外部行业专家、业主代表、编制单位参加的技术审查会,审查费用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承担;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行开展审查工作。涉密类项目应邀请自治区党委机要局专家参加技术审查;必要时书面征求自治区党委机要局意见。

(三)外部专家采用从专家库遴选或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根据项目的复杂性确定评审小组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在遴选或抽取通知、技术审查工作过程中,专家发现有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时,应及时主动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通过审查与出具意见。技术审查结束后,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出具项目技术审查意见。送审文件经技术审查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复审。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项目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对项目技术审查送审材料、会议审查专家意见、修改稿等审查过程资料统一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联文件: